本案中,被告在進行兩次投訴時,依據的權利基礎分別是著作權、商標權,其中,就著作權而言,被告提供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但就商標權而言,被告并未提供任何權利憑證。我們認為,平臺在處理這樣的投訴時,應當仔細甄別、合理區(qū)分,進一步優(yōu)化投訴處理機制,避免因投訴信息不清晰導致平臺商戶損失。
案情簡介
2019年,貝麗公司在某平臺注冊賬號“shejian0517”,昵稱為“舌尖上的淮安”,制作并發(fā)布相關視頻,推薦淮安的美食及景點,很快形成了一定影響,截至2022年8月,已擁有粉絲24.5萬,發(fā)布作品717個。 2021年,海洋傳媒公司在該平臺以“shejian0517com”注冊賬號,并使用昵稱同樣是“舌尖上的淮安”進行運營,內容同樣是推薦淮安的美食及景點服務。但經過一段時間運營后,海洋傳媒公司的賬號無論是發(fā)布作品數量還是粉絲數都不盡人意。截至2022年,賬號擁有粉絲685個,發(fā)布作品97個。 2021年2月,海洋傳媒公司申請開通企業(yè)號認證,享受企業(yè)V標識、昵稱唯一、品牌名搜索置頂等權益。2021年9月,海洋傳媒公司獲得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件名稱為舌尖上的淮安平臺。 2021年10月、11月,海洋傳媒公司先后以其享有“舌尖上的淮安平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商標權被侵犯為由兩次向平臺投訴,主張貝麗公司侵犯其昵稱“舌尖上的淮安”,貝麗公司受到平臺“限制發(fā)稿10天”“限制編輯資料3天、資料重置”等處理措施。 貝麗公司認為,海洋傳媒公司數次惡意投訴,影響貝麗公司正常經營活動,損害商業(yè)信譽,同時損害了粉絲、平臺用戶等受眾群體的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海洋傳媒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并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淮安中院一審認為,被告海洋傳媒公司明知原告貝麗公司未發(fā)布過其任何作品,卻向平臺投訴貝麗公司侵犯其著作權和商標權,具有明顯惡意,不僅導致原告貝麗公司賬號被限制編輯內容,也造成對貝麗公司核心競爭資源的不正當剝奪和對其基礎競爭力的破壞,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考慮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主觀故意及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海洋傳媒公司賠償貝麗公司損失3萬元。 一審判決后,海洋傳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評 析
近年來,興趣電商迅速崛起,越來越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平臺注冊企業(yè)賬號,以創(chuàng)作生動有趣的短視頻,來運營推廣自己的產品,打造自己的品牌和聲譽。這些賬號具有一定商業(yè)價值,而當事人不當利用平臺規(guī)則獲取競爭優(yōu)勢、擾亂電子商務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雙方當事人系同一平臺內提供本地生活服務的內容創(chuàng)作者,注冊地均在淮安市,均提供美食推薦服務,二者在爭奪流量、消費者方面具有直接競爭關系。 被告主張,其發(fā)起投訴的原因是因為平臺已經賦予了其昵稱唯一的權益,該權益遭到了侵害。然而,該所謂的侵害并不應當歸責于在先注冊同名賬號的原告公司,被告即便認為自身權益受損,合理的做法是與平臺進行交涉,而不是在虛構權利和事實基礎的情況下徑行投訴。 本案中,被告發(fā)起兩次投訴的理由分別是著作權、商標權受到侵害。但事實上,被告僅系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且無證據證明原告侵犯其著作權;商標權更是從權利基礎至侵權事實均系子虛烏有。 據此,可以認定被告投訴的主觀動機不具有善意,該投訴行為導致原告公司賬號被限、正常運營受到影響,商業(yè)推廣合作機會也相應減少、競爭資源被不當剝奪,對此,被告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平臺通過“官方認證”為企業(yè)提供昵稱唯一、品牌名搜索置頂等權益,而基于所謂的“昵稱唯一”權益,在平臺經營者之間容易出現相同或相似昵稱的投訴,平臺則會根據投訴情況,對相應視頻號的經營者予以限制發(fā)稿等處理;在被投訴人反通知后,平臺也會及時取消相應限制措施,這符合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guī)定。 本案中,被告在進行兩次投訴時,依據的權利基礎分別是著作權、商標權,其中,就著作權而言,被告提供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但就商標權而言,被告并未提供任何權利憑證。我們認為,平臺在處理這樣的投訴時,應當仔細甄別、合理區(qū)分,進一步優(yōu)化投訴處理機制,避免因投訴信息不清晰導致平臺商戶損失。 (文中公司均系化名)
來源:知產財經網